最近,随着各省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调,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也随之上调,这也就意味着生育津贴也随之上涨。近期,就有多地调整了生育保险待遇。
一、贵州:不用上班,也可以领生育津贴
2023年8月15日,贵州省医保局发布了《省医保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障制度的通知》,该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正式执行。
政策原文:
通知中不仅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同时也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
1、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各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费率不低于6%的,不另行征收生育保险费。低于6%的,可结合基金运行实际,酌情适当调整缴费比例,费用合并征收。
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后,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补助金待遇。生育医疗待遇和在职职工保持一致。
在贵州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至分娩前已满12个月(不含分娩当月),且至申领生育补助时亦连续缴费未断保的,享受生育补助金。
生育补助金发放标准为:贵州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30天×98天。
2、规范产前检查待遇标准
产前检查不设起付标准,待遇享受期截至预产期当月。其中:
职工医保(含灵活就业人员)产前检查按限额报销,基金支付限额为1200元,支付比例为90%,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
城乡居民医保产前检查按限额报销,基金支付限额为600元,与普通门诊统筹额度合并保障,参保人确诊怀孕后,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叠加产前检查待遇。将叠加待遇拓展到三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叠加待遇支付比例为50%,对于普通门诊已放开至三级医疗机构的统筹地区,待遇就高执行。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叠加待遇支付比例,按照各市(州)现行普通门诊规定执行。
二、广西:提升生育保险报销费用,生三孩享158天生育津贴
2023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9月1日正式执行。
政策原文:
具体提高了哪些待遇标准呢?
1、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其中单胎顺产和难产在原标准上从3000元和4000元分别提高了1500元,达到了4500元和5500元;对多胞胎顺产和难产的,分别提高了1000元,达到5000元和6000元;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从原800元提高至1000元,满4个月流产的从原1500元提高至2000元。
输卵管复通术从1500元提高至2000元。
2、新增了门诊产前检查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调整增加了职工门诊产检待遇,即女职工怀孕后在门诊产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年度内实行限额支付,报销限额为每人1500元。在提高原限额支付标准的同时,新增门诊产检的费用保障,进一步降低生育成本。
3、延长了津贴支付期限
在全面落实国家法定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基础上,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30天,达到128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30天,达到158天。
三、西安市:产检费用补贴涨至2500元
近期,西安市医疗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政策原文:
通知中共调整了3个关于生育保险相关的待遇:
1、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女职工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一次性补贴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2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胎增加300元。
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费用报销不再设起付线。
参保女职工在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参保女职工不区分受孕方式,享受相同的门诊补贴、住院报销和生育津贴等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2、优化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
参保妇女在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费用报销不再设起付线;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费用报销起付标准在基本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0%。
参保妇女在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参保妇女不区分受孕方式,享受相同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3、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或参保妇女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不受结婚登记或生育登记等其他条件限制。